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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重上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

丙○○丁○○訴訟代理人 張寧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