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訴人 乙○○
丙○○丁○○訴訟代理人 張寧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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