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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上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七號

上 訴 人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被上訴人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岳訴訟代理人 甲○○

一、右當事人間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二、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林健彥~B2 法官 周慶光~B3 法官 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