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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上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一八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乙○○被上訴人 屏東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律師右當事人間返還互助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 法官 林紀元~B3 法官 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高惠珠

裁判案由:返還互助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