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被上訴人 利梭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當事人間因給付利潤分派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被上訴人 利梭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當事人間因給付利潤分派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