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乙○○被 上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二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於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 法官 張明振~B3 法官 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