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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上更㈡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被上訴人 丁○○被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