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被上訴人 丁○○被上訴人 乙○○被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丙○○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四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四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 法官 陳真真~B3 法官 沈建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