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被上訴人 丁○○
乙○○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㈡字第四六號
上 訴 人 戊○○訴訟代理人 楊靖儀律師被上訴人 丁○○
乙○○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孔哲村律師右當事人間確認基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簡色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