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萬維堯律師被上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給付差價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 法官 陳真真~B3 法官 林紀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