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上 訴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撫養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 法官 李炫德~B3 法官 謝肅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上 訴 人 乙○○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撫養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 法官 李炫德~B3 法官 謝肅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鄭翠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