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家上字第二九號 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確定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3 法官 李炫德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