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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重上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二0號

上 訴 人 丙○○

寅○○丑○○己○○子○○戊○○○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上 訴 人 丁○○○

辛○○乙○○卯○○壬○○癸○○被 上訴人 庚○○○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全部裁判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十號確認協議書真正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判斷之依據,而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裁定命於上開確認協議書真正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上訴本院,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並不得上訴,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四二號判決可稽,則該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黃科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施耀程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