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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1 年重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七八號

上 訴 人 乙○○

丙○○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被 上訴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當事人間租佃爭議等事件,其中租佃爭議部分依法雖免收裁判費用,惟被上訴人一併依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規定,主張終止契約請求交還土地部分,經核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壹仟零陸拾柒萬柒仟陸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萬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應由被上訴人繳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伍萬捌仟玖佰柒拾陸元,應由上訴人繳納,均未據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仟元。

關於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