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八七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律師被上 訴 人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登記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 法官 吳登輝~B3 法官 魏式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