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國更㈡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戴國石律師被 上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訴訟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 法官 李炫德~B3 法官 謝肅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麗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3-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