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二號
上 訴 人 甲○○鍾顯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律師被 上訴 人 乙○○法定代理人 鍾育英被 上訴 人 丁○○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四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B2 法官 鄭月霞~B3 法官 徐文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