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被上訴人 乙○○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四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黃科瑜~B3 法官 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