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上訴人因與甲○○等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九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逕行提起上訴,與法不合,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 法官 張明振~B3 法官 李炫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