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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上更㈠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右上訴人因與甲○○等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本院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九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其逕行提起上訴,與法不合,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 法官 張明振~B3 法官 李炫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 吳福連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4-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