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九號
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上 訴 人 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被上訴人 庚○○
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丙○○
己○○辛○○○戊○○乙○○甲○○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B2 法官 謝肅珍~B3 法官 李炫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