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駁回其訴,嗣提起上訴,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自應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繳納訴訟費用。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伍仟貳佰貳拾元,核銀元叁萬柒仟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伍仟伍佰柒拾柒元,合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 法官 吳登輝~B3 法官 魏式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