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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上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乙○○被上 訴 人 甲○○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附民字第八三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本件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駁回其訴,嗣提起上訴,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自應依同條第三項之規定繳納訴訟費用。而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 法官 吳登輝~B3 法官 魏式璧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唐奇燕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