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六五號
上 訴 人 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車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貳佰零貳元,除已繳玖仟零柒拾伍元外,餘肆仟壹佰貳拾柒元未據繳納,茲限於送達本裁定七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 法官 沈建興~B3 法官 陳真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高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