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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再易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一五號

再 審原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侯勝昌律師陳裕文律師陳正男律師吳春生律師再 審被告 丙○○

戊○○己○○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右當事人間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B2 法官 陳真真~B3 法官 周慶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馬蕙梅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存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