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己○
戊○○○甲○○丙○○乙○○丁○○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被上訴人 競強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複代理人 許瑜容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遣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彬
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榮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