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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勞上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勞上字第一二號

上 訴 人 己○

戊○○○甲○○丙○○乙○○丁○○右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被上訴人 競強輪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複代理人 許瑜容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遣散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彬

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謝靜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榮芳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遣散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