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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家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三號

上 訴 人 丙○○即附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陳昆和律師被上訴人 乙○○即附帶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吳芝瑛律師鄭勝智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B2 法官~B3 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