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號 原 告 金億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太誠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違反商標法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3 法官 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損害賠償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0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