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易字第一七號
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須所受之損害,係由於被告犯罪之所致,始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最高法院民國五十三年年台上字第一五五0號判例參照)。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因屏東縣「東港大鵬灣遊樂區」需大型美洲海棘樹栽種以作為造景之用,竟與被告丙○○共同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七時許,僱用不知情之挖土機及吊車司機,至高雄縣○○鎮○○段第九三二、九三三、九三四號土地,竊取原告所有之大型美洲海棘樹,為竊取上述大型美洲海棘樹而將其上之生長較慢之美洲海棘樹四十株推倒毀損死亡,上開美洲海棘樹市價每株約新台幣(下同)一萬二千元,原告遭毀損所受損害共四十八萬元等情,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四十八萬元,及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云云。
三、本件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原告所有大型美洲海棘樹二十一株之竊盜犯行,經本院刑事庭各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此有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二號刑事判決在卷可憑,並為兩造所不爭。至於原告所主張被告毀損其美洲海棘樹四十株之事實,非上開刑事判決所認定被告之犯罪行為,原告所主張其美洲海棘樹四十株毀損所受之損害,顯非為本件犯罪所受之損害。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不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是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連同其假執行之聲請,應一併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黃科瑜~B3 法官 曾錦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