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重上更㈠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複 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

設台北市○○街○○○號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李玲玲律師李宏文律師被上訴人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當事人間因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2 法官 林健彥~B3 法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