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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2 年重上更㈠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律師複 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被上訴人 長榮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當事人間因確認第三人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B~B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張文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