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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上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206號上 訴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孫守濂律師被上訴人 丙○○

號訴訟代理人 周俊源律師被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4年6 月2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法 官 林健彥法 官 林紀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裁判案由:塗銷移轉登記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