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229號上 訴 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邵斯訴訟代理人 陳文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間請求履約保證賠償事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麥邵斯為上訴人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 由本件上訴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95年8 月1 日由甲○○變更為麥邵斯,有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上訴人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麥邵斯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