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上字第90號上 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複代理人 謝采倩律師
陳麗珍律師被上訴人 亞洲合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莊進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94年3 月17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謝靜雯法 官 周慶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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