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被 上訴 人 方璿禎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莊雯琇律師林樹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更名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5年1 月5 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4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4 日
法院書記官 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