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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重上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 訴 人 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律師

陳雅娟律師被 上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洪茂松律師

莊雯琇律師林樹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更名登記事件,因尚有調查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 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裁判案由:所有權更名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