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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重上更(三)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6號上 訴 人 玉山商業銀行三民分行法定代理人 何宗峻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鄭美玲律師被 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法定代理人 吳孟德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證金事件,已於民國94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