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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重家上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家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壬○○上 訴 人 庚○○上 訴 人 戊○○上 訴 人 丙○○上 訴 人 己○○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複代理人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視為上訴人 辛○○視為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丁○○訴訟代理人 鍾武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黃科瑜上為正本係照與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