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2號上 訴 人 隍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子○○被上訴人 庚○○
壬○○博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被上訴人 甲○○
癸○○戊○○共享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 丑○○
乙○○丁○○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律師
蘇文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遷讓停車位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5年1 月9 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吳登輝法 官 楊富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