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69號上 訴 人 甲○○被上訴人 乙○○
號7樓之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確認被上訴人與「翰林世家」第6 屆住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身分不存在之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 元;另請求返還資料及損害賠償之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 487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87元,除已繳納1,500元外,其餘30,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謝肅珍法 官 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