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 丁○○
甲○○乙○○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被上訴人 戊○○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複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董事行為無效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8 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