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被上訴人 乙○○
甲○○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邱麗妃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已於民國94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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