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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4 年保險上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保險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凃啟夫律師被上訴 人 乙○○被上訴 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邱麗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已於中華民國95年2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5年3 月6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承辦人員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6-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