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4 年建上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達立國際有限公司(即達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被 上訴 人 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自強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裕文律師楊靖儀律師複 代理 人 侯勝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七三號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29號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12月25日以97年度聲字第73號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1703號判決可稽(本院卷㈣第676 至678 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法 官 曾錦昌法 官 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2-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