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乙○○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複代理人 吳保仁律師被上訴人 吳敏能即鑫顯水電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侯勝昌律師楊靖儀律師被上訴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朱玲瑤法 官 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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