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小崗山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鎰珠律師上列當事人與川博企業有限公司、甲○○間因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2,700元,上訴人業於94年9 月28日繳納16,350元,尚不足16,350元。又上訴人於原審起訴時第一審應徵裁判費21,800元,僅繳納10,900元,尚不足10,900元;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時應徵裁判費32,700元,僅繳納16,350元,尚不足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第三審裁判費第16,35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法 官 朱玲瑤法 官 謝靜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