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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4 年選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選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鴻駿律師被上訴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4 月29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選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4年9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原為高雄縣鳥松鄉大竹村第17屆村長,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案件經法院審理,上訴人在陳志明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褫奪公權2 年即將確定之際,即積極運作補選事宜,為求勝選,自民國92年11月18日起至同年12月1 日止,遷入如附表所示「幽靈人口」王婷玉等17人戶籍至大竹村設籍4個月,以取得大竹村長補選選舉之投票權(各遷籍取得投票權人、原設籍地址、遷入地址、遷入時間、遷出時間,均詳如附表所示);陳志明判刑確定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後,大竹村辦理村長補選,兩造為登記為候選人,並於93年9 月18日進行投票,實際上未住在大竹村之王婷玉等17人,亦前往投票,開票結果,上訴人得292 票,伊得283 票,廢票7 票,高雄縣選舉委員會於同年月24日公告上訴人當選。上訴人與如附表所示王婷玉等17人犯刑法第146 條第1 項之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妨害投票罪,爰依選罷法第

103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求為:上訴人當選高雄縣鳥松鄉大竹村第17屆村長無效。

二、上訴人則以:附表所示之王婷玉等17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遷徙權,並無違法等語置辯。

三、原法院准許被上訴人之請求,上訴人聲明不服,求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四、兩造爭執事項之論斷:㈠王婷玉等17人遷移戶籍是否為上訴人參與高雄縣鳥松鄉大竹

村村長補選而為?按選罷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滿4 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揆其立法意旨無非以民選公職人員係代表人民行使公權力,其應由各該選舉區選出者,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有實質代表性,並符合選賢與能及主權在民的精神。公職人員選舉之結果,關係各該地區公共行政事務的管理、資源分配或公共事務的監督,與各該選舉區居民之生活及利益息息相關,自以實際居住於該地區已有一定時間以上之居民知之最詳,感受最為深切。而遷徙自由,固為憲法第10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惟遷徙自由之行使,如基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仍非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參照)。換言之,遷徙自由權之行使,並非絕對之基本權利,倘基於公益事由,亦得以法律為適度之限制。因此虛偽為戶籍遷移登記之行為,戶籍法第25條及第54條,分別授權主管機關得為撤銷戶籍登記,並得對申請人課處行政罰鍰。如虛偽遷籍係為選舉投票之目的,意欲影響原有之選舉秩序及投票之正確基礎,進而造成投票不正確之結果,自不得空言主張虛偽遷移戶籍係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基本權利。因此,本未住於該選舉區,為投票予某一特定候選人之目的,將戶籍虛偽遷入,姑不論其最後投票予何候選人,純就該選區之整體投票結果,其投票數,亦必然產生不正確之結果。即無投票權人以虛報戶籍的不實方法使公務員登載在選舉人名冊並公告確定,取得形式上之投票權以投票,致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應屬於刑法第146 條所規範(該法條謂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不僅指使候選人當選與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限,凡使投票之選舉人數、候選人得票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亦包括在內)。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原為高雄縣鳥松鄉大竹村第17屆村長,因違反選罷法案件,經本院於

92 年7月10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二年,經最高法院於93年5 月6 日駁回陳志明上訴確定;高雄縣選舉委員會乃舉辦該村村長補選;王婷玉等17人在93年9 月18日投票日四個月以前,自不同地址遷入戶籍(原設籍地址、遷入地址及時間、再遷出地址,均詳附表所示),取得補選之投票權,兩造為補選之2 名候選人,王婷玉等17人於93年9 月18日均前往投票,選舉結果上訴人得292 票,被上訴人得283 票,廢票7 票,高雄縣選舉委員會於同年月24日公告上訴人當選,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21號刑事卷、住址變更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謄本、戶卡片(見附表『戶籍資料出處』欄所示卷宗及頁數)、選舉公報(原審卷六頁)、選舉人名冊(外放,四二頁、四四頁、五十頁)、高雄縣選舉委員會94年3 月10日之高縣選一字第0941650056號函檢附之選舉公告資料(原審卷二0三頁至二一五頁)。茲首應審酌者,乃王婷玉等17人遷移戶籍是否係為上訴人參與村長補選而為?查:

①王婷玉等17人於陳志明被訴違反選罷法時,分別陳述如下:⒈王婷玉於調查時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

)我目前實際居住於仁美村學堂路17號,與我丈夫薛景釧及

3 個子女同住)」、「(何時遷入高雄縣○○鄉○○村○○路○ 巷○ 號之戶籍地?該址房屋何人所有?)我於92年11月

18 日 遷入該戶籍地址,該址是我公公的房屋」、「(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因為上班常不在家,故許多掛號信件均無法接收,所以將戶籍至大竹村地址,由我公公代收,該遷戶之手續是我親自辦理」、「溫守前、阮秀珠、許勝福、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李侑軒、王姿文是否認識?)我認識溫守前、阮秀珠、許勝福、許勝坤、王姿文」、「(溫守前等8 人之戶籍是否均委託你辦理遷入?原因為何?有無領取報酬?)是的,因為溫守前係我們公司的僱工,其工作為看管公司位於戶籍地旁的木場,而人也住在戶籍地旁的一只貨櫃,故遷至我公公的戶籍,許勝福則因為鳥松鄉民可免費入澄清湖,故要求我及他的友人(阮秀珠、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李侑軒等)將其戶籍遷入我公公的戶籍內」、「我有投票權,且該次選舉我親自前往投票」、「高雄縣○鄉○○村○○路○ 巷○ 號之址,共有四棟房子,中間以巷子隔開,各為兩間,其中一邊為村長候選人甲○○○所有,另一邊則為我公公薛進來所有,我們係出於上述理由而遷戶,並不是為了支持甲○○○遷址」(偵選他二七0號卷五十至五二頁)。

⒉溫守前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把戶

籍設在我老闆薛景釧的住內,該處地址為高雄縣○○鄉○○村○○路○ 巷○ 號,我實際則住在大竹路8 巷4 號旁的空地工寮,該工寮是薛景釧所搭建,我獨自一個人住在工寮幫我老闆看顧板模」、「(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原來就在鳥松鄉夢裡村租屋居住,因受僱於薛景釧且住在他的工寮,所以才將戶籍遷到薛景釧的戶內,是薛景釧的太太王婷玉在我的請託下,辦理遷移」、「將戶籍遷入其戶籍內,以方便個人通信之用,我沒有任何報酬給王婷玉」、「我有投票權,亦親自前往投票」、「村長候選人甲○○○住在我雇主隔壁,但兩戶同一址,我認識甲○○○,而投票支持他」(同上卷五四至五五頁)。

⒊巴宗南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目前我

實際住在高雄縣○○鄉○○村○○路○○號,與我父親母親住在一起」、「(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底(詳細日期記不清楚)遷入戶籍地址高雄縣○○鄉○○村○○路11之2 號,該址是我擔任臨時工時之老闆施木生所有,與施木生係僱主與員工關係,實際上我並沒有住○○○鄉○○路11之2 號」、「(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遷入高雄縣○○鄉○○村○○路11之2 號居住的原因是我哥哥告訴我鳥松鄉的福利很好,進入澄清湖免費等福利,我就找我哥哥巴宗雲及弟弟巴宗輝一起遷入,遷入手均係由施木生代為辦理」、「(經查你委託陳志明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陳志明報酬?)我與哥哥巴宗雲、弟弟巴宗輝的身分証都是交給施木生,由施木生辦理遷入,至於為何施木生會再交由他人辦理,我說不清楚」、「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我有投票權,並有親自去投票,施木生通知我有投票單,叫我去拿投票單投票,投票當日我開車載哥哥巴宗雲、弟弟巴宗輝一起去投票」、「我不是為了支持甲○○○而遷入」(同上卷五八至五九頁)。

⒋巴宗輝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目前我

實際住在高雄縣○○鄉○○村○○路○○號,與我父親母親住在一起」、「(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底(詳細日期記不清楚)遷入戶籍地址高雄縣○○鄉○○村○○路11之2 號,該址據我哥哥巴宗南轉述係他老闆陳志明的房屋」、「(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是因為鳥松鄉仁美村友人綽號張簡(基資姓名及電話我不清楚)告訴我戶籍如設在鳥松鄉,至澄清湖棒球場看棒球可以免費,所以我才請我哥哥巴宗南將戶籍遷至前述鳥松鄉大竹村的地址」、「陳志明是我哥哥巴宗南老闆,我並不認識陳志明」、「(你有無委託陳志明將戶籍辦理申請遷入鳥松鄉,原因為何?有給陳志明報酬?)我是委託我哥哥巴宗南代辦遷至前述鳥松地址,至於我哥哥有無委託陳志明辦理及有無給付陳志明報酬,我不清楚」、「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我有投票權,並有親自前往投票」、「我純粹為了免費觀賞棒球賽,才委託我哥哥吧宗南遷戶籍」(同上卷六二至六三頁)。

⒌巴宗雲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居

住於高雄縣○○鄉○○村○○路11之2 號,與巴宗輝及巴宗南同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底(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我弟弟幫我辦理遷入,將戶籍遷入前○○○鄉○○村○○路11之2 號,該址房屋所有人我不清楚,與房屋所有人也沒有任何關係」、「(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92年間(詳細日期我記不清楚了)我弟弟巴宗南告訴我若將戶籍遷至高雄縣松鄉,進入澄清湖玩可以享受優待,所以我便將我的身分証、印章及戶口名簿交給他,由他幫我辦理戶籍遷移」、「(經查你委託陳志明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陳志明報酬?)我並不認識陳志明,戶籍遷移的事情全部都是委託我弟弟巴宗南辦理」、「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我有投票權,並有親自前往投票」、「我不是為了支持甲○○○而遷址」(同上卷六六至六七頁)⒍王姿文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現在

一人獨居於高雄縣○○鄉○○村○○路○○○ 巷○○號,從未搬離此地」、「(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11月中旬遷入目前戶籍,該址是我父親王秋吉友人薛景釧之王婷玉所有」、「(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因為我父親罹患癌症,長年住院,所以我幾乎在醫院照顧我父親,家中無人收信件,因此我父親便要我將戶籍遷至王婷玉前述住所,所以我即將戶籍資料給薛景釧辦理遷戶事宜,而我父親已於92年

12 月3日因病過世,戶籍迄今(94年1 月31日)未遷出」、「我在該次村長補選中具有投票權,也有親自前往投票,我僅記得投給男性候選人,至於姓名為何我忘記了」、「我不是為了支持甲○○○而辦理戶籍遷移」(同上卷七十至七一頁)。

⒎許勝福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是住於高雄市○鎮區○○街○○○ 巷○ 號,我與母親及女兒同住於此,我與女友阮秀珠的戶籍是設於高雄縣○○鄉○○路○ 巷○ 號」、「(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於92年6 月間進入欣益木材行工作,92年8 月間為就近工作,於是與我女友阮秀珠搬至此處居住,並於92年11月間將戶籍遷於此,當時我是將我及女友阮秀珠的戶口名簿及身分証交給老闆娘王婷玉,去辦理戶口遷移手續,93年年初(農曆年前)因離開欣益公司,於是又搬回高雄市○鎮區○○街○○○ 巷○ 號」、「(你搬至高雄縣○○鄉○○路○ 巷○ 號時,並將戶籍遷至於此,為何手機帳單未遷該處?)我經常回高雄市去通訊行補帳單繳費,所以沒改帳寄地址」、「(你為何要將戶籍遷至高雄縣○○鄉○○路○ 巷○ 號?)因為老闆娘王婷玉說要我將戶籍遷至鳥松鄉後,以後去澄清湖可以不用門票,所以我才會委託王婷玉將我的戶籍遷至於此,另我找了林泰吉、堂弟許勝坤、我友人郭爵瑋、李侑軒等一起將戶籍遷至高雄縣○○鄉○○路○ 巷○ 號」、「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及李侑軒四人並未在欣益木材行工作,也未住高雄縣○○鄉○○路○ 巷○ 號」、「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及李侑軒4 人將身分証及戶口名簿等資料交給我本人後, 我再交給老闆娘王婷玉辦理」、「我有投票權, 我本人有去投票」、「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及李侑軒4 人實際上都是住於高雄市,村長補選日之前是王婷玉打電話給我,要我回去鳥松鄉向他他拿我們6 人的投票通知單,補選當日他們4 人都到我於高雄市前鎮區住處集合,我和阮秀珠及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及李侑軒4人一起去鳥松鄉投票」、「我不知該處為甲○○○戶籍,甲○○○丈夫綽號志明有向我拜票,我口頭上有答應支持」、「我回去高雄縣○○鄉○○路○ 巷○ 號向王婷玉拿投票通知單時遇到陳志明,當時陳志明才向我拜票,要我投給甲○○○」、「(經查你委託王婷玉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付王婷玉報酬?)我只是單純為了去澄清湖不用買門票,我並沒有支付王婷玉任何報酬」(同上卷七三至七六頁)。⒏阮秀珠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實際居住於高雄市○鎮區○○街○○○ 巷○ 號,我現在與男友許勝福同住於此」、「(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係於92年11月間(詳細日期已忘記)遷入高雄縣○○鄉○○路○ 巷○ 號,該址房屋係我男友許勝福的老闆綽號川仔(經調查實際姓名為薛錦川)所有,我與薛錦川沒有任關係」、「(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與男友許勝福先前在92年5 、

6 月間住該址,約在半年後,經由薛錦川的妻子王婷玉的協助辦理戶籍遷入,在戶籍辦妥後半年左右,我與男友因在當地工作告一段,落於是搬遷回高雄市○鎮區○○街○○○ 巷○號住居」、「我會將戶籍委託王婷玉辦理遷入,係因我男友許勝福在當地工作,當我們又實際居住○○○鄉○○路○ 巷○ 號1 樓,才會將戶籍遷入,王婷玉在協助辦理戶籍遷入過程中,我沒有給付任何報酬」、「我有親自前往投票,並將選票投給登記第二號候選人乙○○」、「我並非因支持甲○○○而遷址」、「我本人是民進黨籍,而甲○○○是國民黨籍,所以我本人在大竹村長補選中,支持與我同係民進黨的乙○○」、「(你既然實際定居於高雄縣○○鄉○○路○ 巷○ 號1 樓將近1 年,為何不清楚甲○○○本人有無居住該址, 你做何解釋?)我雖然本人居住於高雄縣○○鄉○○路○巷○號1樓將近1 年,因為我本人平日很少出門,所以並不了解甲○○○究竟有無實際居住該址」(同上卷七八至八十頁)。

⒐許勝坤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從小

至今都住在高雄市○鎮區○○街○○○ 巷○ 號,我與母親同住,從未搬離至其他地方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92年11月間(詳細日期我已忘記)我將戶籍遷入高雄縣○○鄉○○路○ 巷○ 號,該址房屋係我堂哥許勝福之老闆(我並不清楚其真實姓名)所有,我與他並不認識」、「(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堂哥許勝福向我遊說將戶籍遷入前述鳥松地址,即可享有澄清湖觀光區免費遊覽及棒球場門半價之優待,所以我才將自己的戶籍委託許勝福遷入前地址內」、「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時,我具有投票權,我有前往投票」、「我不是因為支持甲○○○而遷戶籍」(同上卷八三至八四頁)。

⒑林泰吉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實際住在高雄市○鎮區○○街○○巷○ 號2 樓,我與父、母親同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92年11月、12月間(詳細日期記不清楚)遷入戶籍地高雄縣○○鄉○○路○ 巷○ 號,該址係我友人許勝福老闆夫婦所有,我與許勝福老闆夫婦並不認識,亦未實際遷入高雄縣○○鄉○○路○ 巷○ 號居住」、「(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遷入高雄縣○○鄉○○路○ 巷○ 號居住的原因,係許勝福告訴我鳥松鄉的福利很好,有棒球場門票半價,進入澄清湖免費等福利,遷入手續均係由許勝福代為辦理」、「(經查你委託王婷玉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王婷玉報酬?)我的戶口名簿、身分証都是交給許勝福,由許勝福代為辦理遷入,至於許勝福會再交由他人辦理,我不清楚」、「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時,我具有投票權,並有親自前往投票。當日上午上午10時左右,我本人及許勝福、許勝坤、綽號阿朱、偉仔、二手等人(我六人戶籍均設在高雄縣鳥松鄉),至許勝福位在高雄市前鎮區住宅集合,由許勝福載阿朱,其餘的人再分騎機車前往大竹村投票所投票」、「為何會遷入高雄縣○○鄉○○路○ 巷○ 號村長候長選人甲○○○戶籍地,我也不清楚,也不是為了支持甲○○○而遷入」(同上卷八七至八八頁)。

⒒李侑軒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居住在高雄市○○區○○○街○○○ 巷○ 號5 樓,家中成員有我父親、母親、哥哥及兒子」、「(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本來就住在高雄市○○區○○○街○○○ 巷○ 號5 樓,92年11月間,我聽朋友許勝福說設籍高雄縣鳥松鄉的民眾可以不用買門票免費進入澄清湖園區,因此我便於92年11月間將戶籍遷到朋友許勝福位於高雄縣○○鄉○○路○ 巷○ 號之住處,許勝福從未向我提及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我也未去過該址,我都是委託許勝福辦理遷戶口事宜,至於許勝福與該戶籍地址有無關係,我不了解」、「(經查你委託蔡美麗辦理申請戶籍遷入,原因為何?有無給付蔡美麗報酬?)我是委託許勝福辦理戶口遷移,我不認識蔡美麗,也未給付任何人報酬」、「(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你有無投票權?有無前往投票?)有的,92年9 月17日,許勝福告知我

93 年9月18日鳥松鄉大竹村村長補選,要我當日携帶印章及身分証去投票,他會將投票通知單給我,, 我於92年9 月18日當日與許勝福一齊至大竹村投票」、「我不知道高雄縣○○鄉○○路○ 巷○ 號為村長候長選人甲○○○戶籍地,我是為了免費至澄清湖遊玩才答應許勝福將戶籍遷至鳥松鄉」(同上卷九一至九三頁)。

⒓郭爵瑋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居住於高雄市○○區○○路○○號5 樓,與我母親及大姐同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係於93年初遷入該戶籍,我不知道該房屋係何人所有,跟房屋所有人也沒有任何關係」、「(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93年間我的朋友有許勝福告訴我將戶籍遷至高雄縣鳥松鄉就可以免費進出澄清湖,因為我平常去澄清湖釣魚,認為可以省下門票錢,所以就同意遷戶籍,後來他又說只要將身分証交給他,就可以幫我辦理戶籍遷移,所以我便將身分証交給他,請他幫我代辦戶籍遷移,我本人並無居住在該戶籍」、「(經查你委託陳志明辦理申請戶籍遷入,原因為何?有無給付陳志明報酬?)我係委託許勝福幫我辦理戶籍遷移,不知道為什麼會變成陳志明,我不認識陳志明也沒付給陳志明報酬」、「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我有投票權,也有親自前往投票,但我不知道該屆選舉是村長補選,係因為投票前我朋友許勝福告訴我當天有烤肉,邀我一同前往,順便一起前去投票」、「我不認識甲○○○,也不是為了支持甲○○○而遷戶籍」(同上卷九五至九六頁)。

⒔劉蔡金桃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

前實際居住在高雄縣○○鄉○○街○○○ 巷○○號,我與先生、子女同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係於92年11月間由我姪子蔡景益遷入我姪女蔡美麗位於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之戶籍內,該戶籍係蔡美麗公公所有」、「(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係因蔡景益之委託才遷入該戶籍,遷入的原因是為了免費可以至澄清湖遊覽」、「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我有投票權,也有親自前往投票」、「經查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為村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戶籍遷入該地址?是否為了支持甲○○○?)不是,我遷入戶籍係為了免門票可以至澄清湖內遊覽,並非為了支持甲○○○而遷址」(同上卷九九至一00頁)。

⒕劉素真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與先生郭恒忠實際居住在高雄縣○○鄉○○村○○○街○○號」、「(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係於92年11、12月間遷入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該房屋是我表姐夫施富隆所有」、「(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因為時常前往澄清湖風景區遊玩,為了得以免費通行該風景區,經蔡景益之建議.才會將戶籍從大寮遷○○○鄉○○路14之3 號,我是委託我二哥蔡景益至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入」、「經查你委任施富隆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施富隆報酬?)依我了解,當初辦理申請遷入是經由我母親劉蔡金桃將相關証件資料交予我二哥蔡景益前去辦理,為何係施富隆(按:係蔡美麗之配偶),我不清楚,我並沒有給付任何報酬給施富隆或蔡景益」、「(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你有無投票權?有無前往投票)有的,我本人亦有親自前往投票」、「經查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為村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戶籍遷入該地址?是否為了支持甲○○○?)我不知道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為村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我會遷入該址,只要是因為我二哥蔡景益曾定居該址,我為了得以免費通行至澄清湖風景區,所以才將戶籍遷入該址,我並非為了支持甲○○○而遷址」(同上卷一0三至一0四頁)。⒖劉灔株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居住在高雄縣○○鄉○○街○○○ 巷○○號,我與父母、哥哥同住」、「(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約於92年11月間遷入戶籍地址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該址房屋是我表姐蔡美麗住家」、「(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因為鳥松鄉民進入澄清湖風景區門票免費,所以我與母親劉蔡金桃遷入該址,我將身分証交給我母親去辦理遷入事宜」、「經查你委託蔡美麗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蔡美麗報酬?)我將身分証交給我母辦理遷戶,至於是否為蔡美麗辦理,我不清楚,我沒有給蔡美麗報酬」、「(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你有無投票權?有無前往投票)我有投票權,也有前往投票」、「經查高雄縣○○鄉○○路

14 之3號為村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戶籍遷入該地址?是否為了支持甲○○○?)我記得前述地址是我表姐蔡美麗的住所,為何會是村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我不是為了支持甲○○○而遷址」(同上卷一0七至一0八頁)。

⒗潘氏美華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

前與公公、丈夫、小孩同住在高雄縣○○鄉○○路98之3 號我公公的房子,戶籍則設在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何時遷入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約在2 年前將戶籍遷至高雄縣○○鄉○○路○○號之3 ,那是我小姑蔡美麗(蔡景輝的妹妹)的房子」、「(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因為將戶籍設在鳥松鄉大竹村可以免費進去澄清湖遊玩,所以我就遷至我小姑的住處」、「經查你委託蔡美麗辦理申請遷入?原因為何?有給蔡美麗報酬?)因為我小姑蔡美麗的房于在鳥松鄉,依規定鳥松鄉民可以免費進去澄清湖遊玩,所以我才請我小姑將我的戶籍遷至我小姑的住處,我沒有付報酬給蔡美麗」、「(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你有無投票權?有無前往投票)我有投票權,也有前往投票」、「經查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為村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戶籍遷入該地址?是否為了支持甲○○○?)我純粹是為了去澄清湖遊玩,才會將戶籍遷於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並不是為了支持村長候選人甲○○○而遷址」(同上卷一一一至一一二頁)。

⒘蔡景益稱:「(目前實際居住何地?與何人同住?)我目前

居住在高雄縣○○鄉○○路98之2 號,與我父親同住」、「(何時遷入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戶籍地址?該址房屋係何人所有?與房屋所有人係何關係?)我約於92年11月間遷至上述戶址,房子是姐夫施富隆所有」、「(遷入原因為何?係自行或委託他人辦理?)我當時在鳥松鄉工作,我偶爾會至澄清湖遊玩,我姐姐蔡美麗告訴我說鳥松鄉民可免費至澄清湖遊玩,所以我遂拿相關資料交由我姐姐蔡美麗辦理」、「(你前述遷移戶口係為了可免費至澄清湖遊玩,是否亦有你的親戚亦由於此種原因而將戶口遷至你姐夫之戶籍內?)我的姑姑蔡金桃、其女兒劉素真、劉艷株、嫂子潘氏美華等人,皆因為免費至澄清湖遊玩,而約於我遷入戶籍之時間前後,亦將戶籍遷至該戶籍內」、「(你上述委託蔡美麗辦理申請遷入,有無給蔡美麗報酬?)沒有」、「(高雄縣鳥松鄉第十七屆大竹村村長補選選舉,你有無投票權?有無前往投票)我有投票權,且我本人有親自前往投票」、「(經查高雄縣○○鄉○○路14之3 號為村長候選人甲○○○競選服務處地址,為何你將戶籍遷入該地址?是否為支持甲○○○?)該房子為我姐夫所有,至於為何會成為村長候選人甲○○○之競選服務處地址,我則不清楚,我並不是為了支持村長候選人甲○○○而遷址」(同上卷一一五至一一六頁)。

②審酌王婷玉等17人之上開陳述,提供該17人設籍之王婷玉、

蔡美麗及施富隆夫妻(另提供房屋旁地作為上訴人競選服務處)及施木生,與上訴人夫妻關係關係密切,除溫守前外(詳後述),該16人遷址設籍之行為,主要係為上訴人補選大竹村村長而為之舉動,分述如下:

⒈王婷玉將其自己戶籍及幫許勝福、阮秀珠、林泰吉、許勝坤

、郭爵瑋、李侑軒(下稱許勝福六人)、溫守前及王姿文等戶籍,遷入高雄縣○○鄉○○村○○路○ 巷○ 號,寄居在王婷玉新遷入與上訴人夫妻同地址但另獨立設立之戶籍內,有戶卡片可參(証物卷五十頁),但許勝坤稱其從未搬高雄市○鎮區○○街○○○ 巷○ 號,至其他地址居住,郭爵瑋不知其遷入之房屋係何人所有,許勝福稱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及李侑軒四人並未居住於大竹路8 巷4 號,村長補選日之前,是王婷玉打電話要其回去鳥松鄉向王婷玉拿許勝福6 人之投票通知單,補選當日,渠等六人先在其高雄市前鎮區住處集合,再一起到鳥松鄉大竹村唯一之投開票所投票,李侑軒稱其未去過大竹路8 巷4 號,亦不知房屋人所有(許勝福未曾告知),王姿文稱其居於高雄縣○○鄉○○村○○路○○○巷○○號,從未搬離該地,可知該許勝福六人與王姿文並無居址新址之意思。阮秀珠雖稱曾在該址居住1 樓居住近1 年,不知上訴人有無實際居住同址,已違經驗法則,其稱將選票投給被上訴人,除無法舉証為真實外,亦係為上訴人脫免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迴護之詞。審酌上情,可知王婷玉自己在大竹路8 巷4 號設籍,許勝福等人在其戶籍地寄居設籍,乃係為第17屆大竹村村長補選而為。

⒉劉蔡金桃、蔡景益、潘氏美華、劉灩株(下稱劉蔡金桃四人

)及劉素真遷入高雄縣○○鄉○○村○○路14之3 號房屋之空地,係上訴人向高雄縣鳥松鄉公所登記競選服務處之地址,為上訴人所不爭執,並經陳志明證述明確,且有相片及高雄縣鳥松鄉公所94年3 月22日鳥鄉民字第0940004370號函所附競選辦事處登記一覽表可參(本院卷四七頁、原審卷二二六頁、二四0頁、二五三至二五四頁)。該房屋係施富隆之父親施清吉所有,但施富隆為戶長,為施富隆証述,並有戶卡片可參(原審卷二三九至二四0頁、証物卷五四至五五頁)。施富隆之配偶為蔡美麗,有戶籍謄本可參(証物卷卅頁),劉蔡金桃四人辦理戶籍遷入至上開地址,係蔡美麗代為之,施富隆亦幫劉素真辦理戶籍遷入上址,復提供其擔任戶長房屋之空地供上訴人作為競選辦事處,足見施富隆夫妻與上訴人夫妻關係密切。且由施富隆提供其居住房屋旁空地供上訴人作競選辦事處,可知施富隆夫妻幫劉蔡金桃等人遷籍至自己之戶籍內,亦係為上訴人競選村長補選而為之舉動。⒊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幫巴宗雲、巴宗南、巴宗輝(下稱巴宗

南三人)戶籍遷入高雄縣○○鄉○○村○○路11之2 號,寄居在戶長施木生之戶籍內,有戶籍登記申請書可參(証物卷五頁),而施木生係上訴人所推舉之選舉監察員,為施木生到庭結證屬實,復有前開高雄縣鳥松鄉公所函檢附之系爭選舉投開票所惟一監察員名冊足參(原審卷二三三頁、二五五頁)。施木生係上訴人競選村長之惟一監察員,負責上訴人監督村長選舉惟一投開票所之投開票作業事宜,又提供自己之戶籍供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幫巴宗南兄弟三人遷址設籍之用,亦見上訴人夫婦與施木生之關係非淺,陳志明幫巴宗南三人遷址設籍之行為,更係為其配偶即上訴人補選其遭剝奪村長資格後補選村長舖路。

⒋按一般人遷移戶籍,絕大部分係個別親自為之,始符經驗定

則。由上開王婷玉等17人之遷址設籍行為,非但非自己辦理,有些人尚不知新址所在,亦未曾住過新址,復以親友為單位,集體遷移同一地址,甚至還由具候選人身分之上訴人配偶代辦遷址設籍行為,遷入之新址又均與上訴人補選村長有密切關係之人之地址,渠等遷入高雄縣○○鄉○○村○○路○ 巷○ 號者,辦理遷籍時間集中在92年11月18日、19日二日,遷入高雄縣○○鄉○○村○○路○○號之3 者,辦理戶籍登記之時間為92年11月28日及12月1 日,遷入高雄縣○○鄉○○村○○路11之2 號者,申請遷入登記之時間均在92年11月

25 日 ,遷址設籍之時間復在本院刑事庭92年7 月10日判決陳志明違反選罷法,科處有期徒刑六月褫奪公權二年之後,最高法院93年5 月6 日駁回陳志明上訴確定之前,渠等設籍後,復因未居住設籍地,於村長補選之前,再通知設籍人前往領取選舉通知單,選舉之日又集體至投票所投票,均如上述。可見上訴人及其配偶陳志明於本院判決陳志明有罪之後,即預知陳志明將遭剝奪村長資格,預為補選做準備,而為上開遷址設籍之行為。村長選舉為我國各級選舉中最小單位之選舉,其競爭相對的變成非常激烈,候選人得票數相差極小,甚至可事先預測得票數之差距,本件兩造得票數相差九票,即屬此種情形。又為王婷玉等16人之遷址設籍之行為人,包括王婷玉、蔡美麗、施富隆及上訴人之配偶陳志明,上訴人雖未親自為之,但陳志明為其配偶,施富隆及蔡美麗夫妻提供空地讓上訴人做為競選服務處,施木生為上訴人之監票員,王婷玉設籍地址與上訴人相同,渠等所為上開遷址設籍行為,與上訴人選舉勝負有密切決定性之關連,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亦參與王婷玉等16人之遷址設籍行為,合乎事理,核屬可採。

⒌綜上,王婷玉等16人之遷址設籍行為,乃係上訴人夫妻為使

上訴人於93年9 月18日大竹村長當選,而屬刑法第146 條之「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上訴人抗辯王婷玉等16人之遷址設籍行為,屬憲法所保障遷徙自由權之範圍,核非可採。

③至於許勝福等人稱渠等遷址設籍大竹村,或以設籍在高雄縣

鳥松鄉,得以免費進入澄清湖風景區旅遊(巴宗南、巴宗雲、林泰吉、許勝坤、郭爵瑋、李侑軒、劉蔡金桃、蔡景益、潘氏美華、劉灩珠、劉素真、許勝福),或以父親罹患癌症,須在醫院照顧父親,家中無人收受信件(王姿文);或以與男友同住(阮秀珠),或以上班經常不在家,因此許多掛號信件均無法收信(王婷玉)為由,但王婷玉如確實因無法收信而遷址,其亦無必要於遷入新址後,以寄居為由,代許勝福等人遷址設籍至其戶籍內;李侑軒等人未實際居住新設籍處,其收受信件如以新址為受信地址,將造成渠等生活上長期之不便,遠較免費進入澄清湖風景區旅遊,可省入園費新台幣100 元更不值得。阮秀珠居住新址將近1 年,卻不知上訴人是否確實居住同址,與居住鄉下鄰居間關密切往來之情形有違。而王姿文為照顧父親病情,亦可將戶籍寄於關係更緊密之親戚處,又王姿文亦稱其居住高雄縣○○鄉○○村○○路○○○ 巷○○號,從未搬離,其既不欲搬離居住處所,足見其生活重心在仁美村,照顧父親病情,亦須回家,故信件請鄰居代為收受,亦可達收件之目的。綜上,許勝福等人之遷址設籍原因,無非係藉口,迴護上訴人之詞,而不可採。④被上訴人主張附表所示之溫守前亦有以虛偽遷移戶籍之非法

方式,進而行使投票權,亦屬幽靈人口云云,業據溫守前否認,並證陳:我一個人住在高雄縣鳥松鄉大竹村旁的工寮,為了通信方便所以才把戶籍遷至該址等語(原審卷一五八至一五九頁),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且所述與其實際住處照片相符(原審卷二三九頁)。溫守前既有實際居住遷入戶籍之事實,其基此事實辦理遷入登記,於法相符。揆諸前開說明,其基於選舉區公民權之資格,行使投票權,應認屬其基本權利之行使,從而被上訴人主張溫守前亦為幽靈人口云云,即屬無據。

㈡王婷玉等16人遷址設籍行為,係為上訴人補選大竹村長而為

,上訴人是否符合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按選罷法第103 條規定:「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有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有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第一項)。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第二項)」。刑法第146 條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係採概括規定,泛指以詐術或其他一切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均屬之。故無投票權人以不實方法使公務員登載於選舉名冊並公告確定,取得形式上之投票權以參與投票,致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即屬該條所指非法方法之範疇。又該條所定「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不限於候選人當選與否之結果,舉凡與投票直接有關之結果,如使該選舉區之投票率、各候選人之得票率等投票結果發生不正確之情形均包括在內。故以利用不實之遷徙登記取得投票權,而影響該選舉區之選舉人總數及參與投票人總數,將使該選舉區之投票率及各候選人之得票率等產生不正確之結果,尤以小型選舉區(如鄉、鎮、市、區、村、里長或代表選舉)之影響更為顯著。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人(溫守前除外)事實上並無遷入系爭戶籍地居住之事實,而僅以不實遷入戶籍之方式取得系爭選舉之選舉權而參與投票,自屬刑法第146 條第1 項所定非法方法之範疇。上訴人雖以其所涉刑法第146條之罪,於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聲再議遭駁回,被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亦經駁回,有處分書、裁定書可據云云(本院卷卅至卅三頁、四九至五三頁)。王婷玉等16人之遷址設籍行為,乃係上訴人夫妻為使上訴人於93年9 月18日大竹村長當選,而屬刑法第146 條之「以非法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已如前述。上訴人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且被上訴人聲請交付審判,亦經法院裁定駁回。按選罷法第

103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有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為者」,並未規定以候選人必須受刑法第146 條判決有罪為要件;而選罷法第103 條第2 項規定:「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亦明白揭示候選人當選無效訴訟,並不以候選人受刑法第146 條判決有罪為前提要件。

故被上訴人主張王婷玉等16人遷址設籍行為,係為上訴人補選大竹村長而為,上訴人已符合選罷法第103 條第1 項第1款之情形,應屬可採。

五、從而,被上訴人請求判決上訴人當選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判決准許被上訴人請求,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謝肅珍法 官 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福連~F0~T48;附表:

┌───┬─────┬─────┬───────────┬────┬────┬──────┐│編 號 │遷籍取得投│受託辦理遷│原設籍地址、遷入、遷出│遷入時間│遷出時間│ 戶籍資料出 ││ │票權人 │籍者 │地址 │ │ │ 處 │├───┼─────┼─────┼───────────┼────┼────┼──────┤│ 一 │ 王婷玉 │ 王婷玉 │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鳥松│ │ │ 證物卷第2頁││ ○ ○ ○鄉○○村○○路○○○巷8之│ │ │、第19頁、第││ │ │ │1號 │ │ │50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 92年11 │ │ ││ │ │ │大竹村大竹路8巷4號 │ 月18日 │ │ │├───┼─────┼─────┼───────────┼────┼────┼──────┤│ 二 │ 溫守前 │ 同 上 │原設籍地址:高雄縣鳥松│ │ │ 證物卷第11 ││ │ │ │鄉夢裡村夢裡南巷7號 │ │ │ 、第19頁及 ││ │ │ │ │ │ │ 第50頁 ││ │ │ │ │ │ │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8巷4號 │18日 │ │ │├───┼─────┼─────┼───────────┼────┼────┼──────┤│ 三 │ 阮秀珠 │ 同 上 │原設籍地址:高雄市小港│ │ │證物卷第6頁 ││ ○ ○ ○區○○街22之10號 │ │ │、第19頁及第││ │ │ │ │ │ │50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8巷4號 │19日 │ │ │├───┼─────┼─────┼───────────┼────┼────┼──────┤│ 四 │ 許勝福 │ 同 上 │設籍地址:高雄市前鎮區│ │ │台灣高雄地方││ │ │ │桂林街102巷6號 │ │ │法院檢察署93││ │ │ │ │ │ │年度選他字第││ │ │ │ │ │ │270號卷第17 ││ │ │ │ │ │ │頁、證物卷第││ │ │ │ │ │ │20頁、第50頁││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8巷4號 │19日 │ │ │├───┼─────┼─────┼───────────┼────┼────┼──────┤│ 五 │ 林泰吉 │ 同 上 │設籍地址:高雄市前鎮區│ │ │證物卷第15頁││ │ │ │英德街19巷4號2樓 │ │ │、第20頁及第││ │ │ │ │ │ │50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8巷4號 │19日 │ │ │├───┼─────┼─────┼───────────┼────┼────┼──────┤│ 六 │許勝坤 │ 同 上 │設籍地址:高雄市前鎮區│ │ │ ││ │ │ │桂林街102巷4號 │ │ │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證物卷第13頁││ │ │ │大竹村大竹路8巷4號 │19日 │ │、第20頁及第││ │ │ │ │ │ │50頁 │├───┼─────┼─────┼───────────┼────┼────┼──────┤│ 七 │郭爵瑋 │ 同 上 │設籍地址:高雄市左營區│ │ │證物卷第7頁 ││ │ │ │崇德路51號5樓 │ │ │、第21頁及第││ │ │ │ │ │ │50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路8巷4號 │19日 │ │ │├───┼─────┼─────┼───────────┼────┼────┼──────┤│ 八 │李侑軒 │同 上 │設籍地址:高雄市苓雅區│ │ │證物卷第14頁││ │ │ │廣東2街137巷9號5樓 │ │ │、第21頁及第││ │ │ │ │ │ │50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大│92年11月│ │ ││ │ │ │竹村大竹路8巷4號 │19日 │ │ ││ │ │ ├───────────┼────┼────┼──────┤│ │ │ │遷出地址:高雄市苓雅區│ │93年10月│ ││ │ │ │廣東2街137巷9號5樓 │ │15日 │ │├───┼─────┼─────┼───────────┼────┼────┼──────┤│ 九 │王姿文 │同 上 │設籍地址:高雄縣鳥松鄉│ │ │證物卷第10頁││ │ │ │仁美村美山路254巷41號 │ │ │、第21頁及第││ │ │ │ │ │ │50頁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8巷4號 │18日 │ │ │├───┼─────┼─────┼───────────┼────┼────┼──────┤│ 十 │劉蔡金桃 │ 蔡美麗 │設籍地址:高雄縣大寮鄉│ │ │證物卷第4頁 ││ │ │ │中庒村文華街148巷86號 │ │ │、第31頁及第││ │ │ │ │ │ │54頁 ││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 │92年11月│ │ ││ ○ ○ ○ 鄉○○村○○路○○號之3│28日 │ │ │├───┼─────┼─────┼───────────┼────┼────┼──────┤│十一 │蔡景益 │蔡美麗 │ 設籍地址:高雄縣大寮 │ │ │證物卷第9頁 ││ │ │ │ 翁園村翁園路98之2號 │ │ │、第31頁及第││ │ │ │ │ │ │54頁 ││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 │92年11月│ │ ││ ○ ○ ○ 鄉○○村○○路○○號之3│28日 │ │ │├───┼─────┼─────┼───────────┼────┼────┼──────┤│十二 │潘氏美華 │ 蔡美麗 │ 設籍地址:高雄縣大寮 │ │ │證物卷第8頁 ││ ○ ○ ○ 鄉○○村○○路○○號之3│ │ │、第32頁及第││ │ │ │ │ │ │54頁 ││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 │92年11月│ │ ││ ○ ○ ○ 鄉○○村○○路○○號之3│28日 │ │ │├───┼─────┼─────┼───────────┼────┼────┼──────┤│十三 │劉素真 │施富隆 │ 設籍地址:高雄縣大寮 │ │ │ ││ ○ ○ ○ 鄉○○村○○街○○號 │ │ │、第32頁及第││ │ │ │ │ │ │54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2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14號之3 │1日 │ │ │├───┼─────┼─────┼───────────┼────┼────┼──────┤│十四 │劉灩珠 │蔡美麗 │設籍地址:高雄縣大寮鄉│ │ │證物卷第4頁 ││ │ │ │中庄村文華街14巷86號 │ │ │、第32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14號之3 │28日 │ │ │├───┼─────┼─────┼───────────┼────┼────┼──────┤│十五 │巴宗雲 │陳志明 │設籍地址:高雄縣大樹鄉│ │ │證物卷第5頁 ││ │ │ │大樹村大樹路89號 │ │ │、第36頁及第││ │ │ │ │ │ │55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11之2號 │25日 │ │ │├───┼─────┼─────┼───────────┼────┼────┼──────┤│十六 │巴宗南 │陳志明 │設籍地址:高雄縣大樹鄉│ │ │證物卷第5頁 ││ │ │ │大樹村大樹路89號 │ │ │、第36頁及第││ │ │ │ │ │ │55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11之2號 │25日 │ │ │├───┼─────┼─────┼───────────┼────┼────┼──────┤│十七 │巴宗輝 │陳志明 │設籍地址:高雄縣大樹鄉│ │ │證物卷第5頁 ││ │ │ │大樹村大樹路89號 │ │ │、第36頁及第││ │ │ │ │ │ │55頁 ││ │ │ ├───────────┼────┼────┤ ││ │ │ │遷入地址:高雄縣鳥松鄉│92年11月│ │ ││ │ │ │大竹村大竹路11之2號 │25日 │ │ │└───┴─────┴─────┴───────────┴────┴────┴──────┘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