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6號上 訴 人 乙○○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律師被 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保証責任高雄
縣鳳山信用合作社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吳建勛律師黃淑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有另行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楊富強法 官 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黎 珍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