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5 年上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32號上 訴 人 乙○○

甲○○○○○○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被告間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金新台幣(下同)4,332,49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5,949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