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郭泳均即永章機械洗衣店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被 上 訴 人即附帶上訴人 空軍防砲砲兵訓練中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場地設施維護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論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3 月7 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黃科瑜法 官 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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