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乙○○
樓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王伊忱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標購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