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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5 年上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61號上 訴 人 乙○○

樓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律師

鄭美玲律師王伊忱律師被上訴人 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吳敏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標購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 月25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法 官 徐文祥法 官 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裁判案由:返還標購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7-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