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5號上 訴 人 乙○○
甲○○被上訴人 高雄縣仁武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表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1月22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收受裁定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5年12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法 官 楊富強法 官 簡色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一秋